第一种情况:档案中的名字是曾用名,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后改的这种情况最为常见,档案中第一次出现名字的记载一般都是入团申请书,后来又改了名字,这就会出现身份证名字与档案中的名字不符的情形。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证明二者是同一人有两种方法,一是找出户口簿,或者直接到户籍科打印户籍登记表证明,如果户口簿或者户籍登记表证明中的“曾用名”一栏里有档案中的名字,那么就能认定为同一人,不影响退休手续的办理。
当然,也有可能户口簿或者户籍登记表证明中的“曾用名”一栏中没有记载相关名字,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到户籍科登记上之前的“曾用名”,需要同时提供相关的辅证材料,比如求学、生活、工作时的相关资料,材料中有这个签名即可。在户口本上添加上曾用名之后再办理退休认定。
第二种情况:同音不同字
这种情况更好解决,一般是不需要到户籍科补录“曾用名”的,因为档案中记载职工名字的材料很多,比如入团申请书、招工表、离职证明、入职证明等等,而不可能每一份资料登记的名字都出现错误,只要结合档案中的其它材料予以认定就可以了。
可以变更的,可以变更户籍信息里的名字和档案名字一致,具体步骤是本人写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然后复印个人档案并加盖单位人事公章,然后去户籍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
根据【民法】和相关的法律解释,公民的身份以户口登记为准。户口是确定公民的名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家庭成员关系、籍贯、民族等事项的最基本资料。如果其他文件内的登记与之不符都可以要求加以变更。
扩展资料:
公民变更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如果档案和社保信息不符,可以持身份证先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证明,证明档案与身份证持有者为同一人,然后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2、如果仍不行,持上述证明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请其签章证明即可。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img]退休档案名字与身份证中间音同字不同需要证明二者是同一人。
首先你到户籍派出所找你户口本的记录,复印下来让派出所盖章,然后带着派出所这个复印材料给劳动局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
1、档案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档案各材料之间名字,出现音同字不同,是常见的情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是早年身份证制度实施前,改名和登记不够严谨;
二、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本身经常弄错;
2、职工办理退休,档案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中间名字音同字不同,需要证明二者为同一人,可以分别情况处理:
一、户籍等级名字是曾用名的,在公安机关打印户籍登记表证明;
二、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没有登记曾用名的,可以结合个人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中的各种资料予以认定。
扩展资料:
退休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休办理手续
本文由作者笔名:杯具上演 于 2023-06-10 03:02:01发表在本站,原创文章,禁止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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