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生活服务> 驾考> 正文

校车管理条例讲解(校车相关规定)

  • 贝多芬悲伤贝多芬悲伤
  • 驾考
  • 2023-08-04 04:34:01
  • -
买校车在哪买更划算 泉州校车报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备受欢迎的条例,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条例对此作出原则性政策支持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不少专家认为,校车服务一定要和国家整体财力相匹配。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符合实际。

财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财政资金支持配套办法。

五、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

谁可以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纳入。此举是从实际出发。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个体运输户与学校与家长联合签署协议,统一配备定位系统,提出安全要求,划定具体线路,明确应负责任,这样才可提供服务。决不允许任意提供服务,招揽学生。无论校车服务提供者是谁,都必须经过许可。否则就是非法。

六、幼儿就近入园尽量家长接送

条例将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

此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各方面都普遍表示赞成。其中,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尽管有争议,但不大。争议激烈的主要是幼儿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

对幼儿园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起草部门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

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七、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为“本级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体现政府负总责贯穿校车安全管理方方面面。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条例增加了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八、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优先权。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落实这些优先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农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车辆避让等等。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九、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否则从重处罚。

条例还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就乘车安全,条例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等。

十、过渡期长短省级政府自定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鉴于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也就是说,条例对过渡期的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同时,根据公众意见,条例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

[img]

专家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专家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焦点呢,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专家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 陈菲)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中国政府迎难而上,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集公众意见 获三项优先权

焦点一:校车资金谁来承担?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校车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运行。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经过反复征求部门、地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

在这一思路主导下,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坦言:“在校车服务问题上,政府的功能和服务能力也是有限的。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这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随着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校车服务也可能演变为一种公共服务,但一定要和国家整体的财政能力相匹配。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授沈荣华提出:“近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和比重,有关方面应以校车安全为契机,通过立法确保校车安全的.财政资金来源和可持续性。”

焦点二: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这些职责划分,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表示:“我国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政府责任符合我国国情。在赋予县级政府权责的同时,要求各个部门协同做好工作,思路是很好的。”

焦点三:安全责任谁来保障?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校车是流动的校舍,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的安全负责。并且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性负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对于这些规定,王敬波教授有一定的担忧,她说:“我注意到草案出于安全考虑,把很多安全责任给了学校。学校是一个义务教育机构,能够承担多少在公关交通领域的责任?即使想承担,有没有这个能力也是一个要考量的问题,否则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阻力。”

焦点四:质量标准如何设定?

在网络上,一幅照片被很多人转载:美国一辆悍马撞上校车后,悍马半个车体粉碎、校车安然无恙。这和我国一些地方尤其农村地区运送学生的车辆质量形成鲜明对比。那么,我们国家的校车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来打造呢?

据介绍,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2010年7月1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执行,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根据小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很多改造设计,比如为了防止小学生在车辆行驶时将头或四肢伸出窗外,车窗的下部采用了封闭式设计。

除此之外,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将有望进一步提升校车的安全系数和质量。

焦点五: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实践中,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对此,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草案还要求,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要求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国的标准时,应根据教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焦点六: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草案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这位负责人透露,有些人建议要设置更严格的标准。“但经过反复研究校车驾驶这个职业,如果规定太严,司机就不好找。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要求。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客车的条件,而且要比这些条件更加严格一些才行。”这位负责人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也认为不能对校车驾驶员过高要求,否则实践中不好操作。他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信用制来解决问题。

袁桂林教授则建议,应强调驾驶人应该热爱教育事业而且品行端正。“因为校车不仅仅是一个交通工具,还是一个流动教室,是一个教育场所,驾驶员有义务和责任为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他说。

焦点七: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为校车设置一定的优先权在国外也是通行的做法,有利于保障校车的安全。

焦点八: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乘车安全是校车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把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等等。

“乘坐校车的都是未成年人,很多还是年幼的孩子。他们天生爱动,免不了打打闹闹。因此在乘车过程中,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袁桂林教授说。

他还建议,老师最好也能够允许乘坐校车,这样不仅给老师上下班提供了便利,老师在乘坐过程中,也能承担起照管责任,可以对孩子的打闹、走动等危险行为进行劝导或者教育。

焦点九: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只有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此次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焦点十:过渡期怎么办?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个过渡期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设置过渡期,余凌云教授对此表示赞同。但他强调不管是专用校车还是其他载客汽车,首先一定要合格,这是个红线不能放开。此外,他还建议可以适当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核设置一个过渡期。“过渡期非常好,但怎么过渡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尽量减少新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余凌云说。

;

安全播报第148期 远离事故 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指南

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车辆的使用,做到安全行车,提高车辆使用水平,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学校校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实行用车审批制度。

二、学校校车主要用于学校的行政事务、教职工因公外出及师生的应急使用。

三、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报经校长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私自外借。

四、校车由学校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司机要认真执行“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和履行“司机职责”。

五、学校司机要注重车辆的保养与维修,保证用车安全。

六、学校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对违章违规行车造成的非正常性支出学校不予报销。

七、学校校车因公务发生交通事故及被罚款,要根据司机、乘车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不同比例的经济损失。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由学校负责;公车私用的,其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八、学校校车的维护、修理,由司机向总务处提交申请,审批后方可送检维修,之后凭修理厂正规维修清单及发票报销。

九、车辆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安全条例护航 新学期校车安全这根弦不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