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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的法律规定(肇事肇祸倾向是什么意思)

  • 苍狼拜月苍狼拜月
  • 驾考
  • 2023-03-30 19: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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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微观 躲过初一 躲不过十五 汝州一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后来

肇事肇祸什么意思?

肇事肇祸类别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收起

肇祸是什么意思啊?

出事故的意思

公安网七类人员是什么意思

以下七类重点人员进行动态管控:

1、涉恐人员;

2、涉稳人员;

3、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

4、涉毒人员;

5、在逃人员;

6、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7、重点 *** 人员。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院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措施

第五百三十五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五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精神病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 ***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要确认他是完全无刑事贸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的鉴定。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他们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肇事肇祸案件现场分为几级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重特大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什么是轻度滋事、肇事肇祸、其它危害行为?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肇事肇货的含义是什么?

肇事肇祸,一般指精神病患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肇事)或触犯刑法(肇祸)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正在进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怎样处置

罚监护人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归治安部门管理吗

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归治安管理。应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满意别忘采纳。

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负不负责任

他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判处。

我国对神经病扰民有怎样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神经病扰民的规定处理,可以去公安局,公安部门有责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约束。公安部门如果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到公安督察部门举报。

法律分析

精神病人如果要想免除法律责任,必须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才可以认定为精神病人,而这是需要经过法定机关做鉴定的,精神病人分很多种,对于间歇式的精神病人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无论何种精神病人,如果给他人造成伤害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这种责任可能要由其监护人履行或带精神病人履行。要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该精神病人已经构成对你的侵权,但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他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你可以向他的监护人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你可以先找到他的监护人,协调解决,如果可以解决,那就最好不过了。如果不可以解决,你有权起诉他的监护人, 针对精神病人损害他人财物的现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别人损害的,让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人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在和其监护人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让村委会介入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广东4名男子假冒警察,以查车为由劫走978部手机80支口红 总价值180万

刑事诉讼法 287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条规定中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是由公安机关写出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后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其应该被强制医疗的,那就说明其肯定不需负刑事责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在新刑诉法具体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之前,我国强制医疗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看护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根据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建议,决定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

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根据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

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实施的对流浪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传统实践操作中,这三种旧方式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且后两种方式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生,同时也使众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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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和解除劳动教养”。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影响社会秩序人员的服务管理。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修改为“负责人口登记管理”。将第四项中“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修改为“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为基础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三)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劳教场所”修改为“强制戒毒场所”。删去第四项中的“和解除劳动教养”。

(四)将第十四条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删去“解除劳动教养”。

(五)将第十八条中“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十九条中“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将“依法查禁淫秽书刊”修改为“依法查禁淫秽及邪教书刊”。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护路、维护治安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解除劳动教养”。

(九)将第二十六条中“《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改为“《烈士褒扬条例》”。二、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办法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三、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四、对《陕西省盐业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中“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五、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修改为“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未经批准延期的,注销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修改为“未经批准延期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指定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

(七)删除第五章。六、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中的“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工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八条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删除第二十八条。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精神病监护人2022补贴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2.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精神残疾人监护人补贴计算如下:

1、补贴金额的计算。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个案管理小组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监护人实际履责时间,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计算年度应发补贴金额。不足一个月时,按实际履责天数发放补贴。监护人未履责,被监护人发生违反相关法律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之前已完成即时结清看护管理补贴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领看护管理补贴。

2、补贴的确认与发放。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通知通过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监护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开户银行卡,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发放金额并签字。民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补贴,并备注“监护人补贴”以方便监护人查询。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怎么确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补贴金额的计算。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个案管理小组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监护人实际履责时间,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计算年度应发补贴金额。不足一个月时,按实际履责天数发放补贴。监护人未履责,被监护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之前已完成即时结清看护管理补贴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领看护管理补贴。

如何把人送进精神病院?

把人送进精神病院,需要很多条件的

。一、目前我国入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有三类:

第一类是自愿入院患者;

第二类是保护性强制入院患者;

第三类是保安性强制入院患者,指肇事肇祸的患者,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和决定出院。

二、你说的情况属于:“非当事人自愿”入院患者。

对此,法律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等。同时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无故限制人身自由。

对“非自愿”入院的,最重要的是收治程序,核心是“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法律规定了严格规范非自愿收治标准和程序,一旦有异议,进行复诊,复诊有异。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