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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管理平台(吉林交通运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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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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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逐步实现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统一执法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第七条 道路运输实行开放经营,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运的,须经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第十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二)本市(州)内跨县(市)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二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经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范围以外道路运输的,由经营地的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停业或者更名和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的,必须提前30日报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按规定到批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财务资料。第三章 旅客运输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第十五条 客运线路经营权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等形式确定。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必须进入核准的客运站(场)载客,并按公布的时间和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营运。

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应当服从站务人员管理。

取得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客运线路经由的地区不得设卡刁难,线路终到站不得以对等发车为由,阻碍其先行发车。

客运车辆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七条 旅客运输经营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经营权,在有偿使用期内,经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转让。以无偿方式取得的旅客运输经营权不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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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社会综合效益,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省政府吉政发〔1983〕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允许并保护正常竞争。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乡从事社会流通领域的交通运输以及在车站、货场、楞场等场所为客货运输服务的装卸、搬运、包装、转运、联运等劳务服务,均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联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有关客、货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依法纳税,按期缴纳运输管理费。第二章 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包括运输服务),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系指为社会提供运力和劳务服务,单位核算,发生直接计费、货价与运费并计、工程费与运费并计、混合承运、以工换运等各种形式运杂费结算的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系指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本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服务,不发生各种形式运杂费结算关系的运输。第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突击抢运物资、车站、码头集散物资,以及各类超过五十吨的大宗物资、公铁分流物资,可由本单位车辆拉运,本单位车辆无力承运的,托运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货运计划,由运输管理部门安排优质服务的运输企业承运。第六条 凡属零星物资的运输均实行市场调节,由物资托运单位通过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择优选择承运单位或由物资托运单位直接委托承运单位运输。第七条 凡运输国家限运物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准运手续。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八条 现行的客运管理分工不变。公路客运管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客运、出租客运管理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负责。第九条 客运专业企业,是客运的骨干主导力量,主要负责经营跨省、市、县的客运路线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路线。第十条 集体客运企业和联户、个体客运户,是客运的补充力量,主要经营本县、区内的客运路线及新开辟的农村客运路线。经过批准也可经营跨省、市、县的客运路线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路线。第十一条 客运管理部门要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情况,统筹安排班次。为避免盲目增加班次、浪费运力,一条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下时,不再增加班次。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出售营运车辆时,要向客运管理部门交回客运检讫证,严禁在卖车的同时转让原经营的客运路线班次。第四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开业前,必须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报有规定内容的开业审批登记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货运车辆,并到公安、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四条 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客运管理部门填报有规定内容的开业审批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客运线路后方可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购买客运车辆,并到公安、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运车辆的数量,由客、货运输管理部门发给单车营运证。单车营运证必须随车携带。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必须在一个月前向有关客、货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明理由,经审查同意后,缴销经营许可证和单车营运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后,方可停止营业。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部队利用自备车辆参加社会运输,也按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外地区运输车辆进入我市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局和市城乡建委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举办吉林省2019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演练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落实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楼主:您好,您这个是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这个文件在吉林的备案就是吉交法【2010】186号

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落实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

关于落实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厅政法字[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海事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专题会议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部决定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在当前金融危机压力尚存、经济企稳向好的形势下,中央部署开展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主要是通过对重点领域的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行业经营收费标准和中介机构、协会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纠正个别单位利用行政权力以各种名义向企业违规收取费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十四部委文件的统一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从推动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以及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规定实施的各项企业减负优惠政策入手,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收费项目多、中小企业负担重、社团中介乱收费等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健全工作机制,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依法,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部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按照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将涉企收费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认真落实。

(一)依法清理和调整涉企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本部门和单位(包括挂靠本部门和单位的中介机构、协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违反批准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的收费项目要停止收费,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坚决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严格社会团体入会的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要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严格规范和调整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加强对涉企收费行为的查处与监督。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与部署,严格查处违法收费行为,责令违规单位或个人退还或上缴违规收入,对于乱收费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扎实推进,力争规范和治理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为稳步推进规范和治理涉企收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有步骤、分阶段完成规范和治理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7月,各地各部门针对本部门和单位(包括挂靠本部门和单位的中介机构、协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企业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作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互查、重点检查阶段。8月-9月,各地各单位在自查基础上,结合本年度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各单位对涉企收费部门、单位进行互查,针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期间,检查组要安排时间下访企业,听取企业业主的意见,对企业业主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部要组织力量进行深入重点检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9月-10月。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自查互查情况认真总结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违规收费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要分析收费产生的原因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建章建制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收费自律能力,并形成涉企收费检查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检查,配合规范治理工作深入推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此次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分工,并建立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将就规范治理涉企收费工作组织调查组深入基层,查访重点部门涉企收费工作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有关部门仍存在违法收费行为,部将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要到部做检查,并取消违规单位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加强监督,注重宣传。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涉企收费政策,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行为规范的要求,认真实施好检查规范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各级单位和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部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加大对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减轻企业担负的政策文件和政务信息,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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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执法投诉举报方式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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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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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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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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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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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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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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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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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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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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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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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371-6744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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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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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电话: 027-8346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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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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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731-8442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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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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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电话: 020-8373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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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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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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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20号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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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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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贵阳市延安西路111号

邮 编: 550003

工作时间电话: 0851-5953949、0851-5992144(监察室)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851-599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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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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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电话: 0871-63851666、0871-65305007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871-653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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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 拉萨市罗布林卡路10号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邮 编: 850001

工作时间电话: 0891-682246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891-683007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7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六号

邮 编: 710075

工作时间电话: 029-8886909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29-8886909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8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

邮 编: 730030

工作时间电话:0931-8485532(监察室)

 0931-8481625(治理“三乱”办公室)

 0931-8486451(政策法规处)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931-8485251、0931-848554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监察室)

 [email protected](治理“三乱”办公室)

 [email protected](政策法规处)

29 青海省交通厅

地 址: 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交通厅纪委监察处

邮 编: 810001

工作时间电话: 0971-6122993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971-612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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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 银川市北京中路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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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 乌鲁木齐市黄河路301号

邮 编: 830000

工作时间电话: 0991-5852032(厅纪委)、0991-528140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991-9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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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地 址: 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

邮 编: 830002

工作时间电话: 0991-235868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1809917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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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736

工作时间电话:010-65292729(路政) 010-65293428(运政)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10-65292729(路政) 010-65293428(运政)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路政)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邮 编:100073

工作时间电话:010-96123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10-9612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号(普通公路)

天津市东丽区京津塘高速公路机场收费站旁建设公路899号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

邮 编:300050

工作时间电话:022-24150009(普通公路) 022-60818980(高速公路)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3820483958(普通公路)

022-60818980、18002069553(高速公路)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普通公路)[email protected](高速公路)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邮 编:300250

工作时间电话:022-24539267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2-2453936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邮 编:050051

工作时间电话:0311-8303505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311-83035013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33号

邮 编:030001

工作时间电话:0351-96500、0351-4048438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351-965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地质局南街

邮 编:010010

工作时间电话:0471-696897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471-696851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辽宁省交通厅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

邮 编:110003

工作时间电话:96155(普通公路)、96199(高速公路)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96155(普通公路)、96199(高速公路)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518号1103室

邮 编:130021

工作时间电话:0431-8509760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431-8509756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哈尔滨市开发区千山路3号

邮 编:150090

工作时间电话:0451-8230088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451-8230014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地 址:上海市武宁路915弄1号

邮 编:200063

工作时间电话:1212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21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地 址:上海市潥阳路249号监察室

邮 编:200070

工作时间电话:021-6535393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1-6535393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1207房间(路政)、2801房间(运政)

邮 编:210004

工作时间电话:025-84204972(路政) 025-84211977(运政)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5-84208090 961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路政) [email protected](运政)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杭州市上仓桥路11号(路政)

杭州市湖墅南路186-1号(运政)

邮 编:310009

工作时间电话:96266(路政) 96520(运政)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96266(路政) 96520(运政)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路政)

 (运政)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528号(省交通运输厅)

合肥市屯溪路528号(公路管理局)

合肥市芜湖路27号(道路运输管理局)

邮 编:230022

工作时间电话:0551-63623504(省交通运输厅)

 0551-63623527(公路管理局)

 0551-62865557(道路运输管理局)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551-63648035(省交通运输厅)

0551-63623578(公路管理局)

0551-62865557(道路运输管理局)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省交通运输厅)

 [email protected](公路管理局)

 [email protected](道路运输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

邮 编:350001

工作时间电话:0591-8362302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591-836230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南昌市八一大道275号

邮 编:330003

工作时间电话:96122、0791-8624357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961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济南市舜耕路19号

邮 编:250002

工作时间电话: 0531-85693104(咨询) 0531-85693078(投诉)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531-8569301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咨询) [email protected](投诉)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郑州市农业南路100号

邮 编:450006

工作时间电话:0371-87166195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371-6744706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

邮 编:430030

工作时间电话:027-83460353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7-834603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邮 编:410004

工作时间电话:0731-8442858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731-8442858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2313室

邮 编:510111

工作时间电话:020-83730674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0-8380504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南宁市新民路67号

邮 编:530012

工作时间电话:0771-2115294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3768884211(普通公路)

13607866281(高速公路)

18978890138(道路运输)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第二办公楼

邮 编:570204

工作时间电话:0898-6534305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890766025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20号调度中心

邮 编:401147

工作时间电话:9609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960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

邮 编:610041

工作时间电话:028-85526655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8-8558320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贵阳市延安西路111号

邮 编:550003

工作时间电话:0851-5953949、0851-5992144(监察室)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851-599211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

邮 编:650031

工作时间电话:0871-63851666、0871-65305007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871-6530562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10号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邮 编:850001

工作时间电话:0891-682246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891-683007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六号

邮 编:710075

工作时间电话:029-8886909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9-8886909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

邮 编:730030

工作时间电话:0931-8485532(监察室)

 0931-8481625(治理“三乱”办公室)

 0931-8486451(政策法规处)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931-8485251、0931-848554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监察室)

 [email protected](治理“三乱”办公室)

 [email protected](政策法规处)

青海省交通厅

地 址: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交通厅纪委监察处

邮 编:810001

工作时间电话:0971-6122993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971-612299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银川市北京中路175号

邮 编:750001

工作时间电话:0951-607678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951-607677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301号

邮 编:830000

工作时间电话:0991-5852032(厅纪委)、0991-528140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991-9651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地 址: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

邮 编:830002

工作时间电话:0991-235868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809917712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和全国31个省(市、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交通运输部门都公布了相应的投诉举报方式,其中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都可拨打。今后,在接到群众反映有关公路执法的投诉举报后,交通运输部门将及时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交通客运投诉的电话是多少?

电话是:95559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执法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

地 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 编: 100736

工作时间电话: 010-65292729(路政) 010-65293428(运政)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10-65292729(路政) 010-65293428(运政)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路政)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邮 编: 100073

工作时间电话: 010-96123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10-9612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地 址: 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号(普通公路)天津市东丽区京津塘高速公路机场收费站旁建设公路899号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

邮 编: 300050

工作时间电话: 022-24150009(普通公路) 022-60818980(高速公路)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13820483958(普通公路) 022-60818980、18002069553(高速公路)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普通公路)[email protected](高速公路)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邮 编:300250

工作时间电话:022-24539267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22-2453936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邮 编: 050051

工作时间电话: 0311-8303505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311-83035013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33号

邮 编: 030001

工作时间电话: 0351-96500、0351-4048438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351-9650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地质局南街

邮 编: 010010

工作时间电话: 0471-696897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471-696851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辽宁省交通厅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

邮 编: 110003

工作时间电话: 96155(普通公路)、96199(高速公路)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96155(普通公路)、96199(高速公路)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518号1103室

邮 编: 130021

工作时间电话: 0431-8509760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431-8509756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哈尔滨市开发区千山路3号

邮 编: 150090

工作时间电话: 0451-8230088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451-8230014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地 址: 上海市武宁路915弄1号

邮 编: 200063

工作时间电话: 1212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121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地 址: 上海市潥阳路249号监察室

邮 编: 200070

工作时间电话: 021-6535393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 021-6535393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简称交通运输部,英文: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MOT。交通运输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是根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交通部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均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参考资料:

全国交通新闻网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提前完成年度投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