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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的方式包括哪些(行政处理的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呢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中行政处理包括哪些种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中行政处理分为: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的等级: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法作出:(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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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一、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信访。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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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执法的种类包括:一般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行政 强制执行 三种。 此外,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以下四种分类: 1、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等。 2、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来划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 3、按照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分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 4、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与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分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扩展资料:

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的重新任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初步意见。干部应当就个人思想、工作等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汇报材料。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职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2、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在干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视情况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对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

3、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对拟重新任职的干部,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集体讨论决定。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研究决定。

5、任职信息公开。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包括干部被问责处理后改正错误的态度、工作表现、重新任职的理由和程序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处分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五种方式: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更正、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缓作为”这两种行政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责令“作为”。 确认无效。对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法定依据等存在严重和明显法律缺陷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确认无效。无效就意味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前状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恢复。 撤销。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和明显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撤销,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定不予撤销的除外,因为有的行为无法撤销或者撤销会导致更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前具有公定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履行相关义务,被撤销后,该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无效,法定从撤销之日起无效的例外。行为被撤销后,如果相关义务已履行或者已执行的,能够恢复的应当恢复。 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对于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确认违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责令其“作为”已无实际意义,不可撤销或者依法不予撤销等的行政违法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确认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组织处理包括哪些方式

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MR.H经济法基础 抱佛脚 提纲 第一章总论必考点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