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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权是什么意思(中国驻瑞典大使事件)

侵犯人权是损害了他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扩展资料:

侵犯人权的案例

2018年9月15日,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就本月初发生的一起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中国游客事件发表声明,对瑞典警察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强调相关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人权,要求瑞典政府立即对事件进行彻查,及时回应当事中国公民提出的严惩、道歉、赔偿等要求。

根据中国驻瑞典使馆信息和相关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9月2日凌晨,来自中国的曾先生陪父母抵达斯德哥尔摩市一处旅店后,由于预定的房间当天白天才能入住,曾先生请求旅店让他们付费在旅店大厅椅子上休息一段时间,因为他60多岁的父母身体不好。

但是旅店不同意,并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叫来警察。警察到现场后,以十分粗暴的方式将曾先生父母拖出酒店,并将他们一家三口带至距斯德哥尔摩市区几十公里的一处旅游墓地,勒令赶下车。深夜中,在得到途经路人的帮助后,曾先生一家才得以返回市区,并与中国驻瑞典使馆取得联系。

此后,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和中国外交部分别在斯德哥尔摩和北京向瑞典政府提出严正交涉,但是,瑞典方面迄今没有就此事向中方做出反馈,瑞典媒体对此事也保持沉默。

瑞典的沉默,或许另有隐情,此事的缘由和详情也有待进一步调查。然而,单纯从现场视频以及瑞典警方的做法来看,至少有两点令人难以置信:

首先,根据现场视频,两名瑞典警察将曾先生的父亲(67岁,患心脑血管疾病)擦着地拖出酒店,老人衣服也露出来了,这样的处置行为可谓十分粗暴,这样的画面也刺激着每一个有良知的人。

众所周知,瑞典是一个声称对人权高度保护的发达国家,2017年5月它还发布《世界人权报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人权状况指三道四,俨然以“世界人权法官”自居。瑞典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水平应该代表瑞典的文明发达水平。

然而,9月2日凌晨发生在斯德哥尔摩市中心旅店和街头的当地警察执法这一幕,却不由得令人对瑞典的人权保护水平、文明执法水平产生了严重质疑。莫非,它的人权保护是持双重标准?也就是只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而对他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可随意践踏、随意行事?

其次,此事件已发生两周了,期间,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和中国外交部先后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严正交涉,但瑞典方面至今一直没有任何反馈。这显然不符合国家之间应有的外交礼节。在这种沉默的背后,是瑞典警方乃至官方一种傲慢与不尊重,还是因为做了亏心事而不敢面对?

最近瑞典多个城市发生系列纵火、焚车等暴力案件,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中国驻瑞使馆在过去2个月内3次发出安全提醒,要求在瑞典中国公民务必提高警惕,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远离案发等敏感地点等。

此次中国游客遭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事件,令外界对瑞典的人权状况感到担忧。这起事件,究竟是一起单纯的普通的警察粗暴执法的个案,还是瑞典国内人权保护欠佳的反映,抑或是种族歧视情绪的显现,关键要看瑞典官方何时能给出一个全面公正且令当事方接受、令外界信服的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权

侵犯人权没有罪行
我在中国 北京 丰台区 蒲黄榆派出所接受讯问 从早上9点开始 没饭吃 不给水喝 我55岁了口渴的受不了 求警察给口水喝 就是不给 我在派出所没有自由 没办法只能忍受 直到第二天在拘留所才吃到早餐 这就是所谓的 文明执法 这是 刑讯逼供 滥用职权 执法犯法的行为 这些警察就是变态 虐待狂 没人性 如果警察违法对社会的伤害会更大 谁为这些警察的违法行为买单呢?他们不想这些 所以这些违法警察的素质极差
后因为寻衅滋事被拘留
我大约晚上23点到的拘留所 先是买生活用品60元 其实那东西20元都不值 自己脱光衣服接受检查 自己的东西什么都带不进去 穿上囚服被押到牢房 里面约30人只有8张床 没办法只能睡地上 基本上就无法休息 有的被子是发霉的 就连吃的那点菜汤有些也是发霉的 只能吃馒头就凉水 有些警察满嘴脏话 首都北京都是这样 其它地方就可想而知了 干涉个人自由,,或应享权力 损害别人的权利 损害别人的利益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侵权行为有: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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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

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2、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不合逻辑的表达。

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4、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

5、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6、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回家翻小学政治去,上面有!!!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二)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三)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四)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
(六)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七) 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八) 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我认为是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当代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共同体。第二,无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同体的一致拥护。总结起来,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中国不是法制社会,没有办法,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要不建议装个感应检测的门吧 不是中国不是法治. 而是, 小部分同志们没有好好努力干好工作到位.或者说错误地理解与实践党的方针与教育. 无法正确地自我分析公私之间的界限. 注意自我分析这个词.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