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权是损害了他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扩展资料:
侵犯人权的案例
2018年9月15日,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就本月初发生的一起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中国游客事件发表声明,对瑞典警察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强调相关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人权,要求瑞典政府立即对事件进行彻查,及时回应当事中国公民提出的严惩、道歉、赔偿等要求。
根据中国驻瑞典使馆信息和相关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9月2日凌晨,来自中国的曾先生陪父母抵达斯德哥尔摩市一处旅店后,由于预定的房间当天白天才能入住,曾先生请求旅店让他们付费在旅店大厅椅子上休息一段时间,因为他60多岁的父母身体不好。
但是旅店不同意,并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叫来警察。警察到现场后,以十分粗暴的方式将曾先生父母拖出酒店,并将他们一家三口带至距斯德哥尔摩市区几十公里的一处旅游墓地,勒令赶下车。深夜中,在得到途经路人的帮助后,曾先生一家才得以返回市区,并与中国驻瑞典使馆取得联系。
此后,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和中国外交部分别在斯德哥尔摩和北京向瑞典政府提出严正交涉,但是,瑞典方面迄今没有就此事向中方做出反馈,瑞典媒体对此事也保持沉默。
瑞典的沉默,或许另有隐情,此事的缘由和详情也有待进一步调查。然而,单纯从现场视频以及瑞典警方的做法来看,至少有两点令人难以置信:
首先,根据现场视频,两名瑞典警察将曾先生的父亲(67岁,患心脑血管疾病)擦着地拖出酒店,老人衣服也露出来了,这样的处置行为可谓十分粗暴,这样的画面也刺激着每一个有良知的人。
众所周知,瑞典是一个声称对人权高度保护的发达国家,2017年5月它还发布《世界人权报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人权状况指三道四,俨然以“世界人权法官”自居。瑞典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水平应该代表瑞典的文明发达水平。
然而,9月2日凌晨发生在斯德哥尔摩市中心旅店和街头的当地警察执法这一幕,却不由得令人对瑞典的人权保护水平、文明执法水平产生了严重质疑。莫非,它的人权保护是持双重标准?也就是只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而对他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可随意践踏、随意行事?
其次,此事件已发生两周了,期间,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和中国外交部先后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严正交涉,但瑞典方面至今一直没有任何反馈。这显然不符合国家之间应有的外交礼节。在这种沉默的背后,是瑞典警方乃至官方一种傲慢与不尊重,还是因为做了亏心事而不敢面对?
最近瑞典多个城市发生系列纵火、焚车等暴力案件,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中国驻瑞使馆在过去2个月内3次发出安全提醒,要求在瑞典中国公民务必提高警惕,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远离案发等敏感地点等。
此次中国游客遭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事件,令外界对瑞典的人权状况感到担忧。这起事件,究竟是一起单纯的普通的警察粗暴执法的个案,还是瑞典国内人权保护欠佳的反映,抑或是种族歧视情绪的显现,关键要看瑞典官方何时能给出一个全面公正且令当事方接受、令外界信服的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权
侵犯人权没有罪行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侵权行为有: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扩展资料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
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2、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不合逻辑的表达。
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4、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
5、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6、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文由作者笔名:百度网友9543f8e 于 2023-06-10 18:38:01发表在本站,原创文章,禁止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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