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休闲娱乐> 明星八卦> 正文

马德钟狼吻案事件是怎么回事(陈浩民咸猪手道歉)

是陈浩民狼吻陈嘉桓,马德钟坐的近了点就借他炒作了。

具体介绍:

2011年12月某天半夜陈嘉桓、陈浩民、马德钟、洪天明和一些其他演员在横店某饭店宵夜,然后陈浩民和陈嘉桓嬉戏玩的过火给狗仔(可能是有人故意的)拍下了照片,之后炒作陈浩民马德钟非礼陈嘉桓。

一开始马德钟解释当晚他和陈嘉桓是在商量整陈浩民吃羊鞭,可能行为上过火了不过已经道歉了对方也接受了,大家都不觉得是件大事,结果陈浩民在微博上惹怒了陈嘉桓,直指女方借他炒作然后称自己没带眼识人。

陈浩民的经理人说陈浩民人红是非多有人想借机炒作,这下陈嘉桓的经纪公司不爽了,于是闹大了,陈嘉桓的师傅也就是她的老板冼国林怒骂陈浩民无耻。

还说在香港认识陈嘉桓的人比认识陈浩民的人多(事实上很多香港人都不认识她),陈嘉桓不需要借他炒作,也不承认接受过马德钟的道歉。

问题不合适,没有依据,不能评论。

马德钟(Joe, Ma Tak Chung),1968年6月27日生于中国香港,香港影视男演员,籍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县和平镇。

1986年毕业于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训练学校,1988年考入皇家G4特警,负责保护访港政要、国家元首及本港高级官员等。1989年入选香港排球队,代表香港备战1990年北京亚运会。1991年开始担任模特。

是陈浩民狼吻陈嘉桓,马德钟坐的近了点就借他炒作了。

马德钟狼吻案事件是陈浩民狼吻陈嘉桓,马德钟坐的近了点就借他炒作了。

2011年12月某天半夜陈嘉桓、陈浩民、马德钟、洪天明和一些其他演员在横店某饭店宵夜,然后陈浩民和陈嘉桓嬉戏玩的过火给狗仔(可能是有人故意的)拍下了照片,之后炒作陈浩民马德钟非礼陈嘉桓,一开始马德钟解释当晚他和陈嘉桓是在商量整陈浩民吃羊鞭,可能行为上过火了不过已经道歉了对方也接受了,大家都不觉得是件大事,结果陈浩民在微博上惹怒了陈嘉桓,直指女方借他炒作然后称自己没带眼识人,陈浩民的经理人说陈浩民人红是非多有人想借机炒作。

这下陈嘉桓的经纪公司不爽了,于是闹大了,陈嘉桓的师傅也就是她的老板冼国林怒骂陈浩民无耻,还说在香港认识陈嘉桓的人比认识陈浩民的人多(事实上很多香港人都不认识她),陈嘉桓不需要借他炒作,也不承认接受过马德钟的道歉。

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依据是: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将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扩展资料:

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普通法

百度百科-根本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 根据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内容。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1、关于法律的合法性,这个问题其实是法学界至今争议最大的问题。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分析法学派,对于法律的合法性都是各执其词。

2、就“合法性”本身而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合法性是指实质合法性或者正当性,是指法律本身就道德或者价值而言,是否具备相应的道义基础。狭义的合法性是指形式合法性,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法律主体、法律程序、法律权限等等。持广义合法性的是自然法学派,持狭义合法性的是实证/分析法学派。

3、就实质合法性而言,法律正当性的判断基础在于即是否符合道德基础,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即应当是以道德(广义的,包括习惯、人类基本价值观念、正义、公平)为基础的,任何违背道德基础的法律都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道德标准的多元化,导致单纯的以道德作为判断法律合法性是不现实的,因为这只会导致各执一词和争论不休。

4、就形式合法性而言,法律本身的合法与否依赖于其上位法对其的要求,宪法作为万法之母除外,其合法性由政权的合法化(大多数人依据一定程序而达成的一致意见)从而取得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合法与否的判断,依赖于上位法对法律制定本身的规定。只要法律的制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满足形式要件即具有“合法性”。但是基于此原理,德国纳粹法律由于具有法律的形式合法性,故而也是“合法”的,包括对犹太人的灭绝。显然这一结论在某些情况下是荒谬的。

5、因此,法律的合法性,原则上以形式合法性为判断标准,但是当形式合法性违背实质合法性时,法律不具有合法性。

6、个人认为,法律的合法性还是在于民众基于现实需要(包括秩序、发展等),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就某一事项达成合意/契约。换言之,法律的合法性依赖于其对民意的反应以及民众的合意。这在一定程序上解释了为什么习惯法被称之为法。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的依据,否则无效”。这道题考察的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宪法原则。宪法原则指的是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需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原则、精神,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母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需要有宪法的依据,指的是制定主体需要符合宪法要求、制定内容的合宪性和制定程序的合宪性。所以宪法原则的核心指的是法律制定违背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归于无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语言严谨,在措辞上要求较高,因此学员不知道啥时候该去抠字眼,在选项中尽量选择和宪法原文表述一致的,如果找不到一致的语言表达,那就要考虑保持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符合宪法立法的本意。

制定普通法律的根本依据是通过人大常委会决定,并

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