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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游泳馆溺水致死案例)

如果没有侵害人,是自己意外死亡的,除了保险赔偿外,原则上没有赔偿。如果有侵害人的,受害人死亡的,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案例】

少年李*军在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李*军监护人李某夫妇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八十多万元。游泳馆认为,游泳本身就是风险运动,被告设施和人员齐备,制度健全,在场馆内各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牌、游泳注意事项等,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且李某夫妇对李*军负有监护责任。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馆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李*军及同伴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游泳馆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陪

法律分析:如溺水为突发性事故,则应构成意外保险当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则属意外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金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可以查阅当事人的保单正本,保单上会载明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此应为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