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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到女家落户,女方能否擅自更换子女的姓氏(余泽鸿的子女)

问题:我与卢燕自由恋爱结婚后,生有一男孩取名安小琪。前年,当我小孩4岁时,卢燕家惟一的弟弟因病不治身亡。卢燕的父母提出要求,要我俩到她们家落户作上门女婿。我只提出了儿子仍姓安的要求,卢燕与其父母均已同意。今年7月当我为儿子上小学报名,拿到户口本时发现:儿子早在去年元月就已改姓卢,叫卢小琪。对此,我非常气愤,我认为岳父母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儿子的姓氏是不对的。因为我在家也是独子,我不能使安家人绝后。请问题:男到女家落户,女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
妻从夫姓,子从父姓是封建宗法制下固有的旧习俗,这种旧习俗把子女、妻子当作家庭的财产,必须予以破除。为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精神。《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你在到女家作上门女婿前,与妻家约定小孩姓氏不变,这一点法律是不禁止的。但你妻子和你岳父母在未与你商量的情况下,偷偷地办理了小孩姓氏的更改手续,是违反你们事先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一般而言,小孩因其无行为能力,不能自行选择自己的姓氏,子女姓氏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待小孩成年后,小孩既可选择跟父姓,也可选择跟母姓,还可选择其他姓氏,其决定权由孩子自己掌握。
姓氏只是一个符号,你不要过多受传宗接代的旧观念的影响,不管小孩姓安或姓卢,他都是你俩共同婚生的直系后代,与你俩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这一点是无法更改的。就你们现在的情况,你可以与妻子协商,要么将儿子的姓改过来,要么谅解对方,以家庭和睦为重。如你无法谅解对方,也可依法向有关公安部门申请将小孩的姓氏更改过来。 妻从夫姓,子从父姓是封建宗法制下固有的旧习俗,这种旧习俗把子女、妻子当作家庭的财产,必须予以破除。为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精神。《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一般而言,小孩因其无行为能力,不能自行选择自己的姓氏,子女姓氏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待小孩成年后,小孩既可选择跟父姓,也可选择跟母姓,还可选择其他姓氏,其决定权由孩子自己掌握。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但是在很多地方,“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遭遇到严重不平等对待,男方和子女无法平等享受土地承包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等。这些做法与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精神相悖,使得家庭财产与经济收益主要依据家中男性人口数量决定,致使农村生男生女不一样,由此直接冲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歧视妇女现象、溺弃女婴的犯罪更加难以有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更加突出,女童受教育等各项权利更加得不到重视。因此,为使法律的贯彻实施具有统一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了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必须要保障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搜一下:58、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搜一下:58、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现在没有户口的区别了。可以接受。男方就到女家去。到了你家之后,好好的工作。生活。孝敬老人教育好孩子。成为当代的新市民。 不能,从农村转出就脱离集体了。既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又享受农村福利哪有那么好的事。 会结婚的男方的女方,家落户,那么女方的是居民的户口男方是农村户口,这样的话男方可以享受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吗,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具体的还应该去确认一下,有关部门。 户口已经迁移到城市,那么男方,是不可以接受农村股份制的。 这个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你巳离开了农村,而进入了城市,而女方是城市户口,你已到女方落户。如果你的土地还在,你们农村的土地是统一的,可能有分红吧,但你不能享受农村的一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