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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小女孩成了老赖,到底应该不应该替父还债(征信拉黑影响三代)

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合同无效,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无法还钱,陈蔓成了“老赖”,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这是陈蔓第二次成“老赖”。

这个案件并不是简单的替父还债。这是我们遗产继承中涉及的债务承担问题。按法律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所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自然也要因此承担相应的的债务。这个案件便是如此。小女孩因为继承了父亲的房产,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但是,法院将一个9岁的女童限制高消费,这个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是我们常见的机械性适用法律情形。这也正是为什么法院的这个措施会引发争议。按规定,我们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主要是惩戒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情形。特别是对于遗产继承方面,法院经常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仍然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债务。个人认为这种判决是相对荒唐,这就有可能导致继承人成为被执行人,进而被失信或限制消费等情况。如同这起案件,法院直接执行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即可。法院可以通过拍卖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并用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债债务即可。对于一个9岁的女孩来说,哪懂得什么拒不履行,直接不管不顾的将其列入失信或限制消费有悖我们的法律精神。

大人扯皮,让一个9岁孩子承担责任!

呼叫【罗翔】老师,来给我们剖析剖析!

大脚看来分明就是法院没理清事实,把一个涉及遗产、债权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与过户、监护责任等多方面问题混在一起,最后让一个9岁的孩子承担所有责任!真不知道这个法官是哪个学校的高才生!

这样判决,合理吗?

8年前,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

2017年3月,王某把当时6岁的陈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年下半年,王某再次起诉陈蔓,这次是要求判令解除转让合同,归还购房款55万元,获法院支持。

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无法还钱,陈蔓成了“老赖”,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高消费令。

陈蔓可能是国内迄今为止年龄最小的被执行人。

大脚不明白为什么法院走了另一条路,没能解决实质问题,却给9岁的陈蔓推到了风口浪尖。一个身世本就可怜的孩子,本该回倍受到保护,而今 却如此爆光于大庭广众之下,监护人、法院,是不是就是那罪恶的黑手!

法律应该在法理、事实依据面前,在法律规范之下,尝试带上一点点温度,而不是这么冰冷冷的一纸文书。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真心希望我们可爱的罗翔老师,能就此案给予指点一二!

在8年前,9岁小女孩的父亲因为赌博将其母亲和外婆杀害,随后将房屋进行了出售,买房的王某在付了55万后没能过户,而后小女孩的父亲被抓后枪毙,房子就归了小女孩,毕竟小女孩是第一继承人。

按照正常的继承法律来看,继承了财产,那么就有义务去承担相应的债务,这一点毛病没有,但是大家是不是忽略了一个重点,那就是在这之前,房子是9岁小女孩父母的共同财产,按照正常的逻辑,其母亲去世,那么父亲作为配偶,就是第一继承人。

但是此事正常吗?不正常,9岁小女孩的父亲因为赌博,肯定是欠了不少赌债,为了还债,想要卖房子,但是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女孩的母亲不同意的话,他是没有权利处置的,估计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杀害了小女孩的母亲的。

那么一方杀害了另外一方,那么其实他应该是没有权利去继承这套房子的,在他杀害了他的妻子的那一刻,这套房子的母亲的那一份继承权其实已经落到了小女孩的身上,按理说小女孩的监护权应该变更为其爷爷奶奶等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小女孩的父亲应该属于违规卖房,法律应该判无效的,他与王某所签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那么何来的55万元的债务呢?

但是毕竟买房的王某是真金白银付了55万元,既然小女孩的父亲被枪毙,那么这个债务应该由小女孩父亲名下的财产去还,这个房子有一部分是其父亲的,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市价对房子进行估算,一分为三,看看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的话,可以拒绝继承父亲的那一份,那么债务也就落不到她的头上,而这一份也可以用来偿还王某的购房款。

社会 很精彩,每天有各种戏码上演。

粗看令人气愤,细究之下,才发现这不过是某些人为了自己利益搞出一戏码!

看到那个新闻的标题,就很令人激动:父亲的债务,应该由父亲来还。凭什么让子女来还?在我国法律上,每个人都是独立个体,法律不存在诛连九族的规定,这明显法院乱搞嘛。所以,看到标题我就有点气愤了。

可是,当我细看这件事后,发现并不那么简单。我这里把这件事还原一下:

原来,父亲有房子!就是说,父亲有遗产。

这样就好理解了。但我还是觉得这事也完全跟女孩子无关啊,既然有遗产,那就用遗产还债啊,遗产不够还的,那对方就只能认。如果遗产还债后有多余的,那就给继承人。这些法则,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所以,正常的做法,应该是:

拍卖房子还债,还债余下的留给继承人。

根怎么会扯上小孩子要替父还债呢?

原来,是因为 陈蔓继承了父亲的房子 。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是说,你继承遗产的同时,就得继承债务,代为还债。但还债以遗产为限,超过遗产部分不用还。这个法规还是公平的。

据法院调查,那套房子现在已经实现了较明显的增值。也就是说,那套房子远不止55万(这只是定金),并且还升值了。那就是说,这个房子还债绰绰有余!

所以,法院判房子归小女孩继承,所欠定金要债,这有问题吗?没有问题!

双方都没有意见,于是判断书生效。但三年了,这个55万一直没有还。


现在的问题是,小女孩的养母外公都站出来说, 房子不能卖,要把房子留给小女孩,好让她有所居。可是他们又都不想出钱替她还这个55万!


所以,这就有意思了。法院照顾你,不拍卖房子,几百万的房子给你,但你收了别人的钱总不能不还吧?!

就这样成了老赖。

大家说,这样的老赖,限制高消费,有什么问题?!


现在家属不过是通过博取 社会 同情,想既得房子,又不还债,还能自由自在的生活。


9岁女孩子什么都不懂,很无辜,却被家属拿来炒作。唉。大人扯皮,关小孩子什么事呢?

结论:法院判决还债没有问题。债务不还,是应该限制高消费还是直接拍卖房子更妥?有待考虑。

但判决中还是存在不公问题。王先生出租房屋所得20万应归还小孩子一方,同时小9小孩子一方也应归还占用55万几年间的利息,这样才合理合法。现在法院判不还利息也不返租金的做法欠妥。可能法院考这几年房子升值,买者也吃亏了的因素吧。


所谓“父债子偿”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合法。但是,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那么相应的债务也随之一起继承了,从这方面看,我认为小女孩应该替父还债。

可是这位只有9岁的小女孩被安上“老赖”的名号,我认为不妥,她是一名未成年人,她很无辜,并且她也是最大的受害者,从情理上讲,我认为“老赖”不应该加到她的身上。

可怜又幸运的女孩

这位9岁的女孩很可怜,在她只有1岁的时候,自己的父亲把自己的母亲杀害了,然后父亲被判处了死刑。可以说一夜之间,她双亲尽失,变成了一个无父无母的孩子。

这是人间悲剧,然而除了这个让人痛彻心扉的事实之外,她的父亲还给了留了一笔数额高达55万元的“外债”。

原因是在其父母健在的时候,她发父亲把他们家的房子卖了,当初买方支付了55万元的房款。但是由于后来突发变故,房子没有能过户(肯定还有尾款),买方就想要回55万元的预付款。

由于父母都不在了,小女孩跟着姥爷生活,而房子就算是她唯一的保障了。法院也是考虑到这一点,就没有强制执行,是要保障他们基本的住宿问题。

小女孩在3岁的时候被好心人收养,现在生活没什么问题,只是户口还跟着姥爷,跟养父母之间暂时也没有正规的收养手续。

她很可怜,小小年纪就没有了父母,并且是以一种残忍的方式失去的。她又很幸运,遇到了一家好心人,收养她,养父母对她视如己出。

小小年纪不应背负“老赖”的名声

现在这个小女孩只有9岁,很多事情她都不懂,她甚至不知道自己经历过什么,当然,我们也不希望她知道,最好一辈子都不知道。

可是因为那场变故,她成了可能是年龄最小的“老赖”,被判定限制高消费,主要原因就是那笔父亲欠下的55万元的房款。

实际上我觉得这里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当初她父亲卖房收到的钱去哪里了?谁使用了?我认为谁使用了这个钱,应当谁拿出来,然后来偿还这笔债务。

小女孩我们暂且算她也用到过,但是肯定不会是全部,那么让她来承担所有的债务,很不公平。

再者,当初父亲想要出售的那套房子,肯定属于其父母的共有财产,那么她父亲在出售房子的时候是否有征得母亲的同意呢?

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这个男子既然能狠心将自己的妻子杀害,留下年幼的女儿,那么不经老婆同意,私自售房也不是没有可能。

如果没有经过孩子母亲的同意,私自售房,然后收了房款,最终让孩子来承担一切,依然不公平。

我认为的解决之道

买房者也很冤,自己花了钱,房子非但没有拿到,却被拖了这么久连预付的房款也没有被追回,放在谁身上谁也难以接受。

就当前的情况,我觉得有一套方案倒是值得一试,不过需要许多部门共同努力。

首先就是孩子的户口问题,目前孩子是跟着养父母一起生活,姥爷每周来看几次。那么是否可以尝试让孩子的户口迁到养父母那边,然后变更监护人,让养父母成为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呢?

从养母那里得知,她很爱这个小女孩,小女孩跟其家人相处也十分融洽。加上孩子姥爷年岁已高,再过几年可能就无力继续照顾小女孩的生活。

那么按照正常程序,养父母正式办理收养手续,岂不是完美解决了孩子以后的生活问题。

等到孩子以后的生活有了着落,就可以着手解决买房者的问题了。孩子是房子的继承者,她跟了养父母,那实际上这套房子就可以继续出售给买方,或者直接出售,卖房款项抽出部分偿还给买方。(至于偿还多少,这个可以商议,毕竟也过去这么多年了)

我想这样,可能对大家都有利,也应该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不然的话,小女孩背着“老赖”的名声,养父母说白了依然是名不正言不顺,而买方也是经济损失巨大,几方都不好过。

并不存在“替父还债”,根据我国法律,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债务的清偿仅限遗产数额范围内,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则不需要偿还。

看到没,实际上就是用欠债人自己留下的财产还债,如果留下的财产不够还债,多出来的就不用还了,所以根本没有用到子女的一分钱,哪儿来的“替父还债”?

充其量就是替父打理身后事而已,包括替父亲把他留下的财产变卖或者直接抵给债主。

本案中陈蔓父亲给她留下了一套房子,而这套房子现在不止值55万,所以只要变卖这套房子,即可还债,哪里用小女孩替他父亲还债?需要她打工给她爸还钱了吗?并没有。而且当初购房人支付了55万购房款,之后不到一年陈蔓的父亲就判了死刑,所以这55万去哪儿?难道这期间陈父都花了?如果没花完,应该也留了一些钱的吧,那履行这55万的债务应该更不成问题。

从其他答主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女孩只所以被法院列为老赖,是因为判决“女孩”偿还债务是在三年前,但是三年了,“女孩”也没有还债。明明有房产留下,女孩现在也找到收养家庭了,这套房子也不是她唯一的安身立命之所,究竟为什么有能力却不履行?

为什么我在“女孩”两字上打了引号,很显然,一个9岁的女孩,她没有能力做决策,无论是变卖房产,还是赖着不还债,都不是她的主意,那现在谁是她的监护人?能为她做决策的人是谁?为什么不想办法协助女孩变卖房产还债,而是让孩子成了老赖?

法院让一个九岁的小女孩上了老赖名单,看似十分荒唐可笑。但仔细想想,这也是法院唯一能做的事情,房子在女孩名下,虽然知道主意都是大人出的,但你没办法找这些人,毕竟女孩才是遗产继承人。虽然她什么都不懂,而且法院采取这一系列限制高消费等等的举措对一个九岁的孩子来说,也没什么意义,看上去更像是法院的一种无奈之举。毕竟别的措施也做不了,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做一些无用功,仿佛是在告诉债主:你看,我们努力了,只能做到这里了。

结果一看,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她本人是无辜的啊,她生父的责任不应该牵扯到小孩子身上的,

而另外一方面更加神奇,原告那方只想追回钱可以理解,可是把一个九岁的女孩列为被告还心安理得的吗?还有原告的代理律师,是否是提供了把女孩列为被告的“专业”意见,这是什么水平的律师呢?不得而知了,

最最神奇的是法院竟然觉得丝毫没有问题,仿佛一切程序都是那么的正常,难以理解,

既然这么多神奇的事情发生了,我希望这个诉讼不要影响小孩子在司法系统的记录不良,毕竟这些记录一般都会跟随一个人终身,而这些记录,会影响小女孩一辈子,而且不是什么正面的影响,所以,希望通过这次热点的曝光,会产生正面的影响吧。

判决不合理

因为9岁小女孩是受害者,跟一个未成年谈买房者的权益不现实。

父亲杀了母亲和外婆,理应父亲一方赔偿小女孩和外公,

一、有人说爷爷奶奶没继承房产,所以不该还债,这是错误的。因为爷爷奶奶确确实实继承了20万房产,那么需要还债;且爷爷奶奶不仅仅是抚养义务,还应赔偿女孩和她外公。

二、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买房者当时并没有取得妻子的同意啊,这买房手续合法吗,且房款68万,只支付了55万,这不是买房交易,这只是买房者和杀人犯父亲的个人交易,顶多算借款失败,买房合约并没有形成。

三、买房者将人家的房子租出去 获利30多万,这不是非法占有他人权益吗。


所以这55万该男方家庭来偿还,毕竟收了20万房款了,剩下的再协商,这就是个人债务问题啊,不是买房啊,本来买房合约就没有达成。出租获利的钱应该赔给小女孩啊。

小女孩虽是弱者,需要保护,但买主也不是强者,说不定这55万是全家的全部积蓄,可能还欠债,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55万并不是大风刮来的。若买主明知道卖主犯罪还在继续交易,应另当别论。

当年,父亲杀了妻子后准备卖房,买主付了55万房款,但当时还没有过户买主,父亲就没了。

由于父亲被枪决 ,无法办理房产过户,而且父亲在临死前已经把55万挥霍空了,买主现要求女孩返还55万元房款。

女孩的外公也发了文,他在文末称:我为孩子着想,这套房子应该让孩子继承,将来生活上能有个着落……

那么9岁女孩该不该替父亲偿还这55万房款呢?

一个9岁的女孩成为“老赖”的确不公,但法律上有规定,财产和债权是一同继承的。

这个女孩可以放弃父亲的那部分继承权,那债务自然和她无关,如果继承了,那就要还她父亲欠的债。

父母的债务应由父母的财产偿还,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对于非用与共同生活的开支,配偶部分的财产是受到保护的。

从理论上讲,房子应该拍卖,留下一部分钱款作为成长到18岁的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剩余的应该赔付给买家。

9岁的小女孩该不该替父还债,其实从头开始来看这个事情,应该还钱。当年小女孩的父亲已经和别人签了合同,还收了55万订金。这是事实,只还过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终止了房子过户的条件。

其实现在女孩的养父母跳出来把事情捅到媒体面前,可以说是别有用心,包括小女孩的外公。因为现在房子升值了,现在那套房子价格至少比以前翻了一倍都不止。在金钱面前,能让很多人丧失良知。

当初法院把房子留给了小女孩,就是为了照顾她,让她有一个家。但其实一个一岁多点的小女孩,能有什么记忆,能记得那个家是什么样。还不如直接说是留给她外公外婆一个念想的地方。

问题出在外公、养父母都不同意把房卖了,也不同意还钱。这让买房的王先生咋办,他给出了俩个方案都不行,小女孩监护人的意思就是他那55万要打水漂了。王先生肯定不同意的,55万又不是捡来的。

解决这事非常的简单,只要让法院把房拍卖了。价格肯定不止55万,卖掉后把55万还给王先生,剩下的留一部分给小女孩以后的生活学习,一部分留给外公作养老钱。可是这么一个三赢的局面他们竟然不同意,非得让一个9岁的小女孩背上老赖的罪名。熟是熟非难道还用来讨论吗,监护人不能因为房子值钱就把良知给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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