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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偷税漏税为啥不判刑(范冰冰二次曝光几分几钞)

明星逃税肯定是不应该的,同时明星逃税也对社会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也会让大众产生情绪,大家会觉得:明星已经赚那么多钱了,还要逃税,天理难容,要那么多钱干嘛!
这就是贪念,明星偷税漏税就是贪念促使的,大多数明星肯定都是衣食无忧的,,像张国荣、梅艳芳遗产都几个亿,而像范冰冰这样的明星,动不动就几千万的片酬,他们还有工作室,可以说他们拥有的资产早已经够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花的了,偷税漏税就是因为对于金钱的欲望!有句话说的好,“饱暖而思淫欲”,我想这句话形容娱乐圈的诸多乱象再合适不过了,这些明星就是在非常“饱暖”后开始思“淫欲”了,逃税漏税只是一种方式,还有各种换女友、换男友,还有离婚再结婚,还有小三、小四等等!
当然,明星中也有优秀的,如陈道明、李雪健等,都是德艺双馨的艺人,周润发夫妇不仅恩爱多年,更是承诺死后将99%的资产用于慈善,我想周润发夫妇一定不会偷税漏税吧,他们连儿女都没有,对于财富看的更是透彻!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法律分析:因为是第一次犯,而且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交齐了罚款,不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有过两次行政处罚以上的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 ,纳税人逃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