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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邀请工友到宾馆,和自己的女朋友发生关系 ,两位男子分别构成什么罪(女子在酒吧喝醉被丢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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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2 02: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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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男子都构成了强奸罪,一个是主犯,一个是从犯。他们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好基友,他们同在一家公司,平时的关系很不错,李某是后入职的,张某在工作中对李某非常照顾,帮助他完成了很多困难的项目,当然李某对张某也非常感激,一直想找机会报答他。

王某是一位漂亮的姑娘,她和李某是在网络上认识的,双方在网络上相谈甚欢,觉得对方是自己的理想伴侣,不久之后他们就约定在线下见面,李某的形象高大帅气,出手大方,王某非常满意,二人在酒足饭饱之后,李某提出要到附近的宾馆休息一下,王某半推半就的答应了,在酒精的作用下,二人跨越了雷池。

事后王某可能是有一些累了,就昏睡了过去,李某倍感惬意的躺在床边,点燃了一直香烟,开始吞云吐雾,此时他想起了自己的好兄弟——张某,于是便拿起手机给张某发信息:“张哥,兄弟有好事找你”。张某告知李某自己马上就来。

两支烟的功夫张某就到了李某所在的宾馆,李某把张某悄悄引上了自己的房间,便转身离去,正当张某要行动的时候,王某突然醒了过来,看见房间里的人并不是李某,她吓了一大跳,赶忙把张某推开,披上衣服就跑出了房间,并且打电话质问李某是怎么回事,听着李某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她好像有了一些明白了,于是就选择拨打了110。

警方接到报警后,很快就将张某和李某羁押到案,经过审讯张某、李某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而王某也因为自己的草率,懊悔不已,一边指着李某骂他不是人,一边抱头痛哭,恨自己有眼无珠。

公安部门就这起案件提起了诉讼,检方指控张某和李某同时犯有强奸罪,审讯期间张某和李某对于这样的判罚都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检方给出的解释非常明确,张某所构成的强奸罪是因为他趁着王某在睡觉的时候,不知反抗,而想要与其发生关系,这属于趁妇女睡着不知反抗,而违背妇女意愿,但是他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王某突然醒来导致犯罪并没有真实发生,因此他属于强奸未遂。

而李某之所以犯了强奸的罪行,和他之前和王某发生关系没有任何关系,主要是因为他帮助张某对王某实施强奸,他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帮助的作用,他利用短信将张某叫过来,并且让他进入自己的房间,为张某对王某实施强奸提供了帮助,属于从犯,于是他也构成了强奸罪。

最终张某和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为他们一个是强奸未遂,一个是属于从犯,鉴于情节较轻,所以选择从轻处罚。

现在在网络上交友非常常见,这里还是要告诫一些女性朋友,在网络上交友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因为你不知道和你甜言蜜语的网友的真是情况,是好人还是坏人,他会对你做什么,这些都是未知数,如果非要见网友的话,一定要在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再去见网友;建议选择在白天,而且最好不要喝酒,不要轻易和别人开房;最好带上自己相信的朋友,把自己的行程告知给朋友,在外面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千万不要轻易相信他人。

男子邀请工友到宾馆和自己的女朋友发生关系,两名男子构成了强奸罪。

男子强行和女子发生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这名男子和自己的女朋友是通过网络而认识,两个人在网络上谈的是非常的情投意合,就约线下见面,男子就带着女子去了吃饭的地方,故意让女子喝了很多的酒。之后将女子带到了宾馆,甚至和女子发生了关系。因为喝了太多的酒,迷迷糊糊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此男子看女友喝多了之后,就产生了非分之想。同时又打电话给自己的工友。

男子和工友的关系是非常好的一位朋友可以说在上班的时候,工友都是非常的照顾自己,而两个人的关系到穿一条裤子的境界。当他看见自己的女友昏昏欲睡,就给自己的工友打电话说我这里有一个妹子,你要不要来?然后工友就立刻赶到,赶到了之后男子就把房门关上,要公有和自己的女朋友在一起,为此这名工友就女子实施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这名女子醒来之后发现身边躺的不是自己的男朋友,非常的惊讶,也是非常的慌张,就立即报了警。

两名男子构成了强奸罪

这两名男子构成了强奸罪,因为他在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女子的同意,甚至在女子喝醉的时候进行实施,那么就构成了强奸罪。而且他们两个人都违背着女子的意识,采用了不择手段,强行和女子发生关系,所以这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从此他们也触犯了法律。两名男子构成了强奸罪。

男子在自己女朋友喝醉了的时候,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也就是这样的行为,女子当时是属于昏迷状态,男子这样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同时他也采用了其他手段获取这种行为。他也是违法的,也构成了强奸罪,再加上他又叫来了工友。公有的行为也是和男子一样,在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发生关系,为此两个人最终以强奸罪定罪。拉两个男子都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总结

可以说是由于这名男子把女子灌醉了之后起了非分之想。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之后,紧接着给自己的工友打电话,说这里有一个妹子,工友来到了之后,也是没有经过女子的同意,就与女子发生了关系,这两个人都已经触犯了法律,也违规了法律。这样的行为被为强奸罪,因为她在女子不清醒的情况下,不是你情我愿,而是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这样的行为就是非常的,同时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也就是这样的行为,对于这样的处罚是会有法律来规定。女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自己,不要多喝酒,而这名女子就是因为喝醉了酒不省人事,为此才让这两名男子占了便宜,真的是得不偿失,同时这两名男子也是非常的万恶,这样的万恶背着强奸罪的罪名过着一生的日子。

王某某、李某甲是同一公司的工友。李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女子岳某某,二人开始谈男女朋友,这天晚上,李某甲和岳某某,相约一起见面,二人谈得很愉快,到了次日凌晨,二人在一家商务酒店开房入住,李某甲下楼并买了酒,二人都喝了不少酒,岳某某因醉酒躺在床上睡着。

李某甲见岳某某在床上睡得很死,便发微信给王某某,称有免费的小妹,问王某某要不要玩。后王某某从东莞赶到深圳,李某甲将王某某带进房间,随后李某甲自已离开房间。

王某某进入房间后,看到被害人岳某某醉酒昏睡,王某某便上床趴在岳某某身上欲与之发生关系,岳某某搂住对方时发现对方不是李某甲,用脚踹开王某某,王某某逃离房间。本案的法律问题,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李某甲的行为又是否构成犯罪?

一、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首先,王某某违背了岳某某的意志。岳某某是王某某工友李某甲的女朋友,王某某和岳某某没有特殊关系。且当天晚上,岳某某和李某甲发生了关系,岳某某是不会同意和王某某发生关系的,且其后来的反抗行为也证实其是不同意的。

其次,王某某对岳某某采用的是其他手段。岳某某当天晚上喝了不少酒,是处于醉酒昏睡状态,这时,王某某进入房间内,利用岳某某醉酒不知反抗的情况,抱住岳某某,想发生关系,使用的是其他手段。

最后,王某某属于犯罪未遂。王某某趴在岳某某身上欲与之发生关系时,岳某某发现对方不是李某甲,用脚踹开王某某,王某某逃离房间。因岳某某清醒过来,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王某某违背了岳某某的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强行和岳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李某甲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大家没有疑问,但是李某甲和岳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双方是自愿的,为何也构成强奸罪呢?李某甲所构成的强奸罪,系王某某强奸罪的帮助犯。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是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李某甲和王某某系共同犯罪。李某甲给王某某发微信说有免费的小妹,让其过来,二人形成共同的合意,让王某某与岳某某发生关系,在王某某强奸过程中,李某甲负责帮助王某某进入岳某某屋内,便于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因此,李某甲构成王某某强奸罪的帮助犯,起到次到作用,又系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某犯罪未遂,李某甲系从犯,二人均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强奸罪。会在三年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这种事情已经触犯到了法律和法规,可以直接去起诉。 肯定是强奸罪,这是毋庸置疑的,触犯到了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也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严重的话会在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