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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法官是承办法官吗(执行法官权力大吗)

  • 资深律师陈钢资深律师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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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5 2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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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诉前保全是由立案庭办理。

2、诉讼保全是由案件的承办人来办理。

3、执行都是由法院执行庭本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执行员)来办理。

诉前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立案庭处理,立案后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取证及评估、鉴定等由相关的其它审判业务庭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诉前保全是由立案庭办理。
2、诉讼保全是由案件的承办人来办理。
3、执行都是由法院执行庭本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执行员)来办理。

诉前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立案庭处理,立案后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取证及评估、鉴定等由相关的其它审判业务庭处理。

民诉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你应先到立案庭起诉并申请诉前保全,然后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责任认定、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同时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
害人近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系法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资料。
  3、被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和资料(如肇事车辆的名称、产地、型号、品牌、号码、现所在地、现价值多少等);
  4、其它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如申请人因老、弱、病、残不能到庭办理申请事务,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1、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等)进行保证。
  2、可以提供他人合法财产进行保证,并由他人出具保证书。
  3、可以由具有与申请保全财产相当的经济能力的申请人或他人进行保证,并出具保证书。
  4、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申请人应预交申请保全费。申请保全费包括:
  1、申请费(按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
超过一千元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执行保全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被申请人如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七、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诉前保全负责部门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样,有的是立案庭受理并执行,有的是立案庭受理交给执行庭执行,还有的是立案庭受理后分到审判庭,再交给具体审判该案的承办法官执行。诉讼保全则一律由承办该案的法官执行。因此,具体法律根据确实是空白,主要看各地法院操作惯例。 补充一下,立案庭只是执行机构,不可以直接受理的! 主审法官 各个法院不一样,有的是由立案庭负责,有的是由承办法官负责!
纵横法律网-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陆金勇律师 先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才会同意。一般是由承办案件的法官决定。如果法官支持,再由你方对保全申请提供担保